強迫賣淫罪與強奸罪的區別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強迫賣淫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賣淫的行為。
由于本罪在客觀上亦表現為以暴力、脅迫等方法強迫被害人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故與強奸罪就有了若干相似之處。但二者的區別是明顯的:
(一)二者侵害的客體不同。本罪侵害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道德風尚與公民的人身權利;而強奸罪侵害的客體是婦女的性自由權利。
(二)二者侵害的對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對象既可以是女性,又可以是男性;而強奸罪侵害的對象只能是女性。
(三)行為人的故意內容不同。本罪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為了獲取錢財而強迫他人賣淫;強奸罪的行為人則是為了同他人發生性關系而實施暴力、脅迫等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為人為使被害婦女從心理上消除貞操意識,而先對婦女實行強奸,然后逼其賣淫,是定強迫賣淫罪還是以強迫賣淫罪與強奸罪實行數罪并罰?對此,我國學者有不同看法。但由于刑法第358條第1款第4項已把“強奸后迫使賣淫的”明確規定為強迫賣淫的嚴重情節之一,故此種情況下,對行為人以強迫賣淫罪從重處罰即可。但是,如果被強奸的婦女并未被迫賣淫,則應對強奸行為以強奸罪論處。
事實上,多數實施強迫賣淫的行為都會對人身造成侵害,但作為強迫賣淫罪所保護的核心利益應該是對他人性自由權利的侵害。侵害性自由的同時也侵害了人身自由權利。如強迫他人賣淫,就必須對被強迫者施以人身的侵害、威脅等,如打罵、虐待,使被迫賣淫者失去支配自己行為的自由權利。更多的法律知識請上律霸網進行專業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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