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子英為某國有企業退休干部,丈夫早逝,夫妻二人共有二于一女,均由劉子英扶養長大。長子周進于1991年與王月結婚,生有一子周玉,周進于1993年因病去世,王月傷心之余,決定不再婚,專心照顧兒子及多病的婆婆。次子周峰因意外事件刺激患精神病,被送往精神病院接受治療。女兒周紅甚得母親喜愛,現在美國留學。1998年2月劉子英因臟臟病突發被王月送往醫院,雖經數月的細心照料及治療,仍無法控制病情,于四個月后死亡。在其遺產繼承問題上,遠在美國的周紅來電話稱,劉子英死前曾打電話給她說,其死后全部遺產由周紅繼承。
[問題]1.劉子英所立遺囑是否有效?2.王月現要求作為繼承人繼承劉子英的遺產,她的要求是否合理?3.本案中周玉是否享有繼承權?為什么?
答:
1.劉子英所立遺囑無效。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口頭遺囑必須在危急情況下作出,且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才具有法律效力。劉子英所立遺囑由于無見證人見證,因此在形式上是不合法的。而且《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而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劉子英在遺囑中沒有給次子周峰保留必要的份額,因此在內容上也是不合法的。
2.王月可以作為繼承人繼承其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繼承法》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在本案中,王月放棄了再婚的權利,主動承擔照顧家庭及婆婆的責任,因此,對婆婆盡了贍養義務,有權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婆婆的遺產。mETn#_y4{zoh[本資料來源于貴州學習網考研一方法律碩士]mETn#_y4{zoh
3.周玉有權代位繼承其父周進應當繼承的財產份額。王月作為喪偶兒媳繼承遺產,是法律賦予她的特殊權利,是因為她盡了較多的贍養義務,才特別賦予她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法律地位。而周玉的繼承權是根據《繼承法》第11條的規定,由他代位繼承其父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不能因為他母親的繼承權而剝奪了他的代位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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