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過量飲酒往往會有多個角色參與,由于作用的不同,本文擬分多個部分進行敘述,希望能做出詳盡的分析。
一、飲酒者—主要責任
飲酒者應當負起主要責任。這是由民法上的責任自負原則決定的。其實,從一開始,飲酒者都可以避免以后所發生的一切,但由于種種原因,他放棄了,讓自己走上不歸路。作為一個民事主體,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他就應當應當為自己的民事行為負起主要責任。
行為人他只是對自己的行為、對自己的物件,對因自己的過錯而造成的損害負責。是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的一個重要的區別。因為我們說違約行為,如果這個標的物還沒有交付,現在第三人對標的物造成毀損滅失,那么債務人仍然應當向債權人負責,承擔違約責任,債權人不能找第三人要求他承擔責任。但是侵權法它強調的責任自負這個原則。就是只是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誰造成的行為引發的后果,誰來承擔責任。
在民事行為中,意思自治原則居于核心地位。也正因此,每個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民事主體,就必須要自負其責,否則,每個民事主體就僅僅擁有權利,沒有義務,違背權利,義務相統一原則。
也許,在現實生活中,每個人都有不得已的苦衷。但不要為自己的放縱尋找借口。相比喝酒,健康的意義不言而喻,那才是每個人重要的東西。
不管怎樣,飲酒者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生命的代價,他也必須要為此承擔主要責任。
當然,我們應當確立,對自己行為負責的例外,但是這個例外不能過于寬泛。這就是僅僅只是把它限定在那些負有保護義務的人違反了義務造成的責任?,F在所要討論的關鍵的問題是,這個保護義務的范圍究竟有多大,它要從哪里產生,原因是什么。如果在法律上僅僅地作一般例舉,確實是太過于寬泛,所以需要對保護義務有一個具體的界定。這就要對該法律問題繼續進行分析。
二、營業性飲酒場所(賓館及飯店等處)—相應責任
飲酒場所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旅館、飯店等從事特殊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在經營的場地對于顧客的財產和人身安全負有必要的保護義務。受害人在旅館、飯店等從事特殊經營活動的場地受到損害后,應當由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無法確認加害人或者加害人沒有能力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對其負有安全保護義務的經營者承擔補充責任,但是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人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違反安全保護義務的行為在本質上仍然是一種過錯責任,也就是說考察行為人是否違反了安全保護義務主要在于行為人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措施盡到了必要的注意義務。
三、同飲者—少量補償責任—公平責任原則
或許,過量飲酒遭遇的法律問題中最讓人困惑的可能就是同飲者要承擔責任。畢竟,平常的應酬是少不了的。他們在這件事上沒有過錯,又不屬于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范圍,憑什么讓他們承擔責任,這就涉及到公平原則的引用。
公平責任原則是指致使害人和受害人都沒有過錯,在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以公平考慮作為價值判斷標準,根據實際情況和可能,由雙方當事人公平分擔損失的原則。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公平責任包括三個方面:1、當事人雙方都沒有過錯。這是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基本條件,對于“沒有過錯”,應包括三層含義:“首先,不能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次,不能找到有過錯的當事人。再次,損害的發生不能確定雙方或一方的過錯,而且認定或推定過錯也顯失公平。”2、有較為嚴重的損害結果發生。3、不由雙方當事人分擔損失,有違公平的民法理念。
在實踐中,如果適用公平責任,應當注意以下3個問題:
(1)適用范圍。應當限制在當事人雙方均無過錯,并且不屬于無過失責任原則調整的那一部分侵權法律關系,超出這個范圍的,不能適用民法通則第132條的規定。這樣可以避免公平責任原則與另外兩個歸責原則的沖突。例如,高度危險作業人證明了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那么,不能因為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因為受害人具有故意,已被無過錯責任原則確定由受害人自己承擔損失。
(2)所謂的實際情況,主要是指當事人雙方的經濟狀況,即實際的經濟負擔能力。其他需要考慮的因素還有社會的同情等,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就是要根據這些實際情況,確定雙方的民事責任。
(3)民事責任在一般情況下實行“分擔”,即要根據雙方第2項所列舉的情況以及其他情況,綜合判斷:情況相似或相近的,可以平均分擔;一方情況好而另一方情況差的,可以一方負擔大部分另一方負擔小部分。
綜上所述,同飲者應當承擔公平責任,承擔少量補償責任。
四、被遺忘的角落
1.同飲者的分類。
雖然同在一桌吃飯,同飲者所起到的作用是不同的,也是不可能一樣。比如,領導的話你不能不聽,個別“酒缸”人士軟硬兼施的勸酒。等等。當然,這樣細分又會遇到另一個問題,每個同飲者都竭力減輕自己的責任,而法院又沒有能力讓事實再現,進行調查注定要耗費大量的資源,索性選擇一種最不壞的結果—平分,無疑是一種不錯的選擇。
2.空腹飲酒的責任在誰
不能空腹喝酒,這是常識。但要弄清楚究竟是否為空腹飲酒并不是容易的事情。即便我們弄清楚了,或許,又會陷入另一種困境,應繼續深入弄清的事實無法查清,責任無法完全公平分配。但起碼我們在考慮案情的時候,也應當想到這一點。
五、實踐指導
在社交場合中對長輩、賓客勸酒或敬酒本身并沒有什么危害,適度地勸酒、敬酒并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但在與他人挑起的賭酒、斗酒、勸酒等特殊情況下,除了飲酒人自擔風險外,勸酒人也要承擔部分責任。勸酒者應當意識到,被勸飲酒者飲用過量的酒會導致身體受傷害甚至死亡,這種情況下,如果還向其勸酒,任其醉倒,或主觀上故意讓其醉倒,或明知會造成對飲酒人的傷害卻輕信可以避免,即構成民法中常說的過錯。這種過錯與過量飲酒者身體所受到的損害有一定的因果關系,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如果采用暴力手段強行讓他人喝酒的,還有可能承擔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
六、反思
問題的分析結束了,但案例背后的思考卻開始了。
民事責任關系的建立開始于侵權法的頒布。國家向一切個人和組織提出要求,必須尊重他人權利,盡必要的注意義務。而作為責任者,都必須無條件接受這一要求,這是一種事先責任。
但是許多事故一旦發生,實際上就沒有贏家。因為有許多損失是無法彌補的,如生命等。人們僅僅是在決定誰更倒霉一些。
或許,法律應當圍繞激勵,而不是強制展開。侵權法的良好運行離不開納-什均衡。否則,當事人總會有激勵去規避法律,而不是去遵守它。這就為我們今后的法律實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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