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具有如下特征:侵犯的客體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客觀上行為必須具有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使婦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交的行為;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強行奸淫的目的。這里的婦女并沒有把妻子排除在外,而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是關鍵所在.很明顯,婚內(nèi)強奸符合這個條件。
(二)從強奸罪的犯罪要件來看.立法機關未將丈夫排除在犯罪主體之外,也未將丈夫列為特殊的強奸犯主體,即所謂的“婚內(nèi)強奸主體”。
從客體來看,強奸罪客體是指人身權利中特有的性的權利。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婦女的性權利是婦女的一種特有的人身權利。侵犯這種權利,違背了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交行為的權利。
(三)除了分析犯罪要件外,確認一行為構成犯罪的首要依據(jù)在于該行為具備了犯罪的本質(zhì)特征—具有應受刑罰的社會危害性。
婚內(nèi)強奸除了給妻子造成一定的生理損傷外,給妻子造成的心理損傷(如造成性的厭惡與冷淡等)是難以估量的,在那些感情已經(jīng)破裂毫無愛情可言的婚姻關系中,這種心理損傷將會更為嚴重。如果一個妻子把性生活作為愛慕的表達方式,而丈夫則出于自私,惡意或其他非正當?shù)脑驈娖扰c其妻發(fā)生性行為,那么,丈夫的行為對其妻子所產(chǎn)生的心理損傷與其他強奸行為相比沒有本質(zhì)區(qū)別。另外,丈夫殺害妻子,傷害,虐待妻子的,都構成犯罪,為何強奸妻子就不能構成強奸罪?婦女是“半邊天”,當她們的性權利遭受丈夫侵犯是,應當為其提供法律的援助,而不能讓這種現(xiàn)象成為法律的盲區(qū)。
(四)從立法原則看,肯定丈夫強奸妻子構成強奸罪并不違反罪行法定原則。
有人認為,既然《刑法》沒有明文規(guī)定婚姻存續(xù)期間也有強奸問題存在,那么只要夫妻關系存在就不應存在強奸問題,因為法無明文不為罪。此說是不妥的。第一,依據(jù)該說將會得到一系列謬論,如,《刑法》沒有明文規(guī)定婚姻存續(xù)期間丈夫殺害妻子的也構成故意殺人罪,則丈夫殺害妻子就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嗎?第二,刑法規(guī)范是一種普遍性規(guī)定,《刑法》根本不可能對其所禁止的每一事項及其具體細節(jié)都作出明確規(guī)定。
(五)法律是至高無上的,但自然權利卻位于法律之上,法律要盡量符合自然權利。
如言論自由,這就是人與生俱來的自然權利,任何對他進行限制的法律都是與自然權利相違背的。不管是女性還是男性的性權利,都是人的本能,是一種自然權利,尤其是女性的性的自然權利更容易受到侵犯。結婚并不能剝奪女性的性的自然權利,婦女仍有權利支配她的性生活(此處僅指婚內(nèi)?;橥鈶偈堑赖聠栴}),所以法律必須嚴懲婚內(nèi)強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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