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繼承權公證,遺產為動產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財產地公證處管轄,遺產為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公證處管轄。
二、辦理繼承權公證,申請人應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一)法定繼承應提交: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復印件);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及復印件,委托書應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監護人代辦應提供監護人的證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證件;
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介紹信,說明辦何公證,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關系以及有關的家庭情況;
3.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法定繼承人中已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證明,宣告死亡的應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
4.被繼承遺產的產權證明;
5.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況證明;
6.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
7.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應到公證處發表聲明放棄,在外地發表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應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
(二)遺囑繼承應提交:
1.前款應提交的1至5項的證件及材料;
2.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遺囑;
3.有遺囑執行人的,提供執行人的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三、辦理繼承權公證應注意以下事項:
1.遺產是公民死亡后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主要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有價證券、履行標的為財務的債權等。
2.被繼承人的遺產狀況應清楚,例如有無典當、抵押、是否共有的情況,遺產現在何處,由誰保管,產權應沒有爭議。
3.法定繼承子女應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4.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應親自到公證處做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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