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的發生,是以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遺囑中明確指定繼承人為前提的。遺囑繼承也稱為“指定繼承”。這種繼承方式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1)遺囑繼承就是被繼承人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用遺囑的方式,指定其遺產的繼承人及其繼承份額,并由被指定的遺囑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2)遺囑繼承能夠直接體現被繼承人的意愿。被繼承人立遺囑,是對死后遺留的財產所為的處分行為。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被繼承人可以任憑自己與繼承人的感倩好壞,并可參照繼承人的經濟條件等因素,指定遺囑繼承人及其繼承份額,被繼承人可以將遺產留給所有法定繼承人,也可以將其留給一位繼承人或數個繼承人。有關遺產的分配,被繼承人可以指定繼承人平均分配,也可以不作平均分配。即使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如果未被指定為遺囑繼承人.也無權繼承遺囑已作了處分的遺產。
(3)遺囑繼承可以抵消法定繼承的效力。就法律效力而言,遺囑繼承的效力優先于法定繼承。繼承開始后,被繼承人留有遺囑的,應先按遺囑進行繼承,遺囑繼承人按照遺囑的指定取得遺產,不受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相遺產分配原則的限制。因此,只要有遺囑繼承,就不能按法定繼承。
《繼承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1人或者數人繼承。”該條策3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遺囑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范圍以內的人。遺囑中指定由國家、集體組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接受遺產的就是遺贈,承受遺產的人是遺囑受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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