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賠償訴訟提出被告不適格怎么辦?
國家賠償訴訟中提出被告不適格應該及時申請更換被告,而一般國家賠償訴訟中被告為:
1、作出逮捕決定的檢察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作出逮捕決定的檢察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3、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檢察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4、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行政訴訟法關于被告的規(guī)定與國家賠償法關于賠償義務機關的規(guī)定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有些規(guī)則又不盡相同。前者規(guī)定,經(jīng)過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后者規(guī)定,經(jīng)行政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對于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兩個法律確定被告的規(guī)則是相同的。
具體而言,復議機關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可分為兩種情況:
(1)復議決定沒有加重受害人的損害;
(2)復議決定加重了受害人的損害。如果把兩個法律的規(guī)定結合起來使用就會出現(xiàn)這樣的矛盾:在第一種情況下,復議機關不履行賠償義務但是應當作被告;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不需作被告但應當履行賠償義務。
在第二種情況下,復議機關應當作被告但只對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對原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不負責;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應當履行部分賠償義務,但它無權作為行政賠償訴訟被告參加訴訟。事實上,這種沖突屬于一般法與特別法的沖突。行政訴訟法為一般法律規(guī)范,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為特別法律規(guī)范。法院在審理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行政賠償訴訟案件時,可以根據(jù)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的精神,以復議機關和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為共同被告。
綜上所述,公民在作為原告將國家的代表機關作為被告起訴到法庭之后并不一定就是準確的,在法官認為被告資格不適合的情況下會告知原告可以更換被告來起訴,而公民應該及時申請并且將對應的被告也就是侵害的國家機關重新起訴。
國家賠償?shù)脑V訟時效是多久
國家賠償訴訟判決書中的行政賠償判決書怎么寫?
最新國家賠償法司法解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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