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復陷害罪的直接客體的是公民的申訴權嗎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民主權利和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這里的民主權利是指公民的批評權、申訴權、控告和舉報權。這些權利是我國公民享有的重要的民主權利,是公民行使管理國家權利的一個重要方面,受到國家法律的嚴格保護。
報復陷害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或批評人、舉報人實行打擊報復陷害的行為。
行為人必須是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即違反有關規定,超出職權范圍,假借公事名義,陷害他人,在這個意義上說,報復陷害行為是一種瀆職行為。報復陷害的力式多種多樣,如制造種種理由或借口,非法克扣工資、獎金,或開除公職、黨籍,或降職、降薪,或壓制學術、技術職稱的評定等等。如果所采取的報復陷害行為與行為人的職權沒有關系,則不構成本罪。如行為人對控告人進行身體傷害的行為,就不是濫用職權,因而不構成本罪。
報復陷害罪的主體方面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不可能濫用職權報復陷害他人的,如果實施了報復陷害行為,應根據其行為的性質和侵犯的客體,構成什么罪,就以什么罪論處。
報復陷害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報復陷害他人的目的。
如果沒有報復陷害的目的,而是由于政策水平不高,思想方法主觀片面,工作作風簡單粗暴、對事實未能查清等原因,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處理不當,致使其遭受損失的,屬于工作上的失誤,不構成犯罪。
要是你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們律霸網的律師進行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賣方違約怎么辦?
2021-03-25網絡購物合同怎樣交付
2021-01-19罰金屬于行政處罰嗎
2021-03-23行政案件偵查期間可以聘請律師嗎
2020-12-14軍人外遇出軌怎么離婚
2020-12-11發生糾紛后怎樣找個靠譜的律師
2021-03-19專利申請的消極條件是什么
2020-12-04著作權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
2020-12-08交通事故確定書可否重新確定
2021-03-06買二手房注意事項
2021-02-07婚姻自主權的性質是什么
2021-01-03接管期限延期是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嗎
2020-11-22委托擔保合同
2020-11-26離職補償金如何能獲得
2021-02-16買人壽保險的意義有哪些,如何買人壽保險最劃算
2020-12-20建筑工程保險的保險責任有哪些
2021-03-10精打細算購買旅游意外險
2021-03-20駕駛員下車修理受傷仲裁委裁決保險不賠
2020-11-19交通事故不理賠情形
2020-12-20保險合同的受益人指什么
202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