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訴訟的再審減刑有哪些規定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生效后,如發現賠償決定違反本法規定的,經本院院長決定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并依法作出決定,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也可以直接審查并作出決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發現違反本法規定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意見,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并依法作出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法發〔2009〕26號)第三十一條:再審申請被裁定駁回后,申請再審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請再審的,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審查處理。
申請再審人不服駁回其再審申請的裁定,向作出駁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審查處理。根據上述規定,申請再審人不服駁回其再審申請的裁定,以相同理由申請再審的,法院不作為再審申請處理。不過,如果:原來的再審申請被駁回是因為申請再審人主張的事實缺乏證據支持,申請再審人主張的事實存在與否可能影響案件的判決結果,申請再審人提供的新證據可能證明其事實主張,那么,再審申請人可以在其再審申請被駁回后,再次申請再審。
此類問題的解決,最為關鍵的就是自己的案件處理有著一定的了解,因為國家賠償對于當事人的影響不僅是多年的經濟損失,所以對于當事人來說,即使自己的阿黎以維護存在問題,對于自己合法利益的維護,也需要依靠法律手段來進行一定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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