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李老太忽然得了一場大病,花了近萬元醫療費。看著生
活日漸拮據的小兒子,于心不忍的李老太找到了大兒子,要求大兒子分擔一部分醫療費,并承擔贍養母親的義務,結果大兒子以已經放棄了繼承權,誰繼承遺產誰贍養老人為由斷然拒絕。李老太看到大兒子如此絕情,便萌生了與大兒子打官司的念頭。
法律專家認為,贍養和繼承權的放棄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是無條件的,無期限的。繼承權的放棄,是指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繼承人自愿做出不繼承遺產的意思表示。繼承權的放棄是單方法律行為,只要權利人單方做出放棄的意思表示,就發生放棄的效力。上述案例中大兒子主動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并與二兒子簽訂的協議,只能是一個大兒子放棄繼承權的協議,所以只能產生繼承權放棄的法律效力,但是贍養義務不能因繼承權的放棄而免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5條明確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這表明,子女對父母履行贍養義務,是法定的義務,是無條件的。大兒子以放棄繼承權為條件不履行贍養母親的義務,既有違于法律,也有悖于情理;李老太要求其大兒子履行贍養義務完全是合情的、合法的,是有充分法律依據的。張-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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