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2月26日,周某某、秦某某在臨桂縣兩江鎮(zhèn)參與賭博,至次日凌晨1時許,周某某、秦某某均賭輸了錢。輸錢后,周某某、秦某某懷疑另一名參賭人員謝某某出千作假,就要求謝某某退錢。但謝某某不承認自己出千,也不同意退錢。周某某遂打電話給朋友李某某,打算把謝某某帶走控制住。李某某到達賭博地點后,與周某某、秦某某一起將謝某某強行帶至臨桂縣某賓館客房內(nèi)。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秦某某毆打謝某某,逼迫謝某某退錢。周某某、秦某某、李某某將謝某某控制至同年2月27日上午10時許,在得到謝某某退出的25000元后將被害人謝某某釋放。經(jīng)法醫(yī)鑒定,被害人謝某某的損傷為輕微傷。2013年1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到臨桂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2013年5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在臨桂縣某賓館被公安民警抓獲,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被告人秦某某亦于同年5月24日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分歧】
針對周某某、秦某某、李某某三人行為的定性,存在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周某某、秦某某、李某某非法拘禁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并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實施了的行為,同時并具有毆打情節(jié),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guī)定,構成非法拘禁罪,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周某某、秦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通過暴力毆打等手段,向被害人索取錢財,并已既遂。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guī)定,構成搶劫罪,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從犯罪構成要件上看: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對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權利的任何自然人。包括一切自然人,不管是無辜的公民或者是犯錯誤的人、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非法拘禁罪客觀上表現(xiàn)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行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的身體自由。且該行為在一定時間內(nèi)處于繼續(xù)狀態(tài),使他人在一定時間內(nèi)失去身體自由,不具有間斷性。非法拘禁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并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侵害的對象,包括一切自然人。
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從犯罪構成要件上看: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包括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對于搶劫犯來說,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種手段。搶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毆打、捆綁、傷害、禁閉等暴力手段、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搶劫罪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并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nèi)容就不構成本罪。
回歸到本案,雖然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論處,此時的債務既包括合法的債務也包括非法的債務?!八鱾汀狈欠ň薪锸且宰匪鱾鶆账饕约旱呢斘铮瑢崿F(xiàn)自己的債權為目的,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在明知被害人不再欠錢的情況下,以索要債務為借口,實質(zhì)上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強行獲取他人財物,其行為仍構成搶劫罪。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秦某某、李某某三人與被害人謝某某之間并沒有債務關系,被告人周某某、秦某某、李某某限制了謝某某的人身自由,其根本目的在于向謝某某索取財物,非法拘禁只是為實現(xiàn)目的的一種手段,主觀上不僅僅只是為了限制謝某某的人身自由,而且周某某、秦某某、李某某三人毆打謝某某逼迫謝某某給錢,最終達到獲取謝某某25000元的既遂事實。在司法實踐中,當為實現(xiàn)的目的與采取的行為手段之間存在牽連關系時,構成牽連犯的狀態(tài),一般應從一重罪論處,即按照數(shù)個罪中最重的一個罪定罪量刑。在本案中周某某、秦某某、李某某三人為索取謝某某財物而限制了謝某某的人身自由,并通過毆打、恐嚇等行為獲得了謝某某的財物25000元。非法拘禁成立的罪名較小,應以搶劫罪判處周某某、親某某、李某某三人較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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