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經常會聽到國家賠償的問題,這個出現在我們視野里主要是因為冤假錯案審理后,我們需要對相關的當事人進行一定的賠付。這也是國家為政府機構人員進行買單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要幾次?一般來說,要進行2次的確認,才可以,今天小編帶大家了解一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要幾次?
賠償請求人要求確認有本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機關不予確認的,賠償請求人有權申訴。國家賠償法第二十條對確認程序作出了原則規定,明確了確認程序有二,一是賠償義務機關的確認,一是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對申訴的處理。確認是國家賠償的前提條件,確認程序是賠償程序的前置程序。
(一)一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是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法院在審判和執行中違法侵權的確認案件的專門規定。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申請確認的是確認申請人。申請確認由作出司法行為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申請確認基層人民法院司法行為違法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這是關于人民法院一確案件受理的規定,一確案件一般由原作出司法行為的人民法院受理,而申請確認基層人民法院司法行為違法的案件,則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二)二確
該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確認申請人對人民法院受理確認申請后,超過審理期限未作出裁決的,可以在期滿后三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訴。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確認申訴書之日起三個月內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限期作出裁定或者自行審理。第十七條規定:確認申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確認違法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確認申訴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確認或者不予確認的裁定。需要延長期限的,報請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期三個月。這是對于確認申請人不服一確法院超過審理期限未作出裁決,以及作出不予確認裁定,可以提起申訴,由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處理和作出裁定的規定,也即是對于二確的規定。
二,國家賠償的含義
現有國家賠償確認的程序大體是:行政違法行為的確認適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序;違法事實的確認參照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序。具體的做法是:或者賠償義務機關自己確認,主動賠償;或者由賠償請求人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
訴訟程序申請確認。刑事司法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的確認主要依據刑事訴訟活動程序,包括上訴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如錯拘、錯捕和錯判的、由有關的司法機關依據有關的刑事訴訟程序確認并制作相應的法律文書;對違法事實的確認則主要有賠償請求人向有關的賠償義務機關申請確認;非刑事司法活動的違法行為則依據復議或申訴程序確認。
我們在日常的行為的過程中,經問題,這樣的問題常會出現很多的問題,這些在公安或者檢察院等工作中也會出現。因為現在辦案的技術的增強,以前的一些案件會被重新的進行審理或出現新的證據,因此一些錯案得以平反。最高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要幾次?這個是2次,具體咨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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