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一起詐騙案件中的受害人,法院判決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個月,責令其退賠詐騙所得款6500元給我。判決生效后,罪犯拒不退賠6500元給我,請問我能否根據這份刑事判決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咨詢者:廣西 劉某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8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或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3)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4)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5)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6)屬于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應當在七日內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你是詐騙案件中的受害人,雖然法院的刑事判決書確定被告人退賠詐騙所得款6500元給你,但這份刑事判決書不等同于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你并不是該生效判決中的當事人,也就是說你不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不能做申請執行人,因此你不能向法院提出申請強制執行上述判決。但根據 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規定,你可以向被告人住所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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