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繼承范圍內承擔債務怎么規定(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二、夫妻同時死亡的財產繼承順序
夫妻同時死亡的,丈夫的遺產包括其個人財產和一半夫妻共同財產,妻子的遺產包括其個人財產和一半夫妻共同財產。
1、夫妻同時死亡,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按照法定繼承分配財產。
2、法定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沒有對其遺產的處理立有遺囑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的原則的一種繼承形式。
3、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根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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