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刑訴[20071021]號
被告人劉某,男,18歲,身份證號碼:——,漢族,初中文化,賓館保安,住廣東省廣州市大學城校區北亭村。2007年1月1日因涉嫌故意傷人罪,經本院批準被廣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涉嫌故意傷人罪,于2007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07年2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2007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訴訟代理人及被告人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劉某系廣東省廣州市**大酒店保安,2006年10月1日晚上10點,被告人在值勤時與酒店房客王某因停車位問題發生爭執,后王某向酒店相關部門投訴,致使劉某被酒店解職,劉某氣憤不過,逐于當晚24時許將剛回到酒店,正在停車場泊車的王某用準備好的菜刀砍傷,并逃離作案現場。王某因搶救及時,未造成生命危險。
以上犯罪事實,有廣州市刑警大隊的刑事認定書以及中山1院的傷害證明書、目擊證人黃某的證人證言在案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為泄憤故意傷害他人,對被害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嚴重的威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當以故意傷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吳某
二00七年十一月二日
附:1、被告人劉某被羈押于天河區——看守所
2、主要證據復印件2份
3、證據目錄1份
4、證人名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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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楊余娜律師(聯系13282211144),寧波本地人,2011年8月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曾在寧波市**區人民法院和寧波市公安局**分局工作多年,現為浙江共業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業務專攻方向:刑事、民商事(含民間借貸、買賣合同、債權債務、婚姻繼承、交通事故、工傷賠償等多方面的案件)、企業法律顧問。楊余娜律師受過專業性法學專業教育,對所承辦的案件一絲不茍,認真負責。對于刑事案件,楊余娜律師利用多年的公安工作經驗和資源,根據不同案件情形針對性提出有利辯護或策略。對于民商事案件,楊余娜律師具有深厚的理論功底和豐富的法院實踐工作經驗,根據不同案件事實和證據尋找突破點,最大程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楊余娜律師業余研究風水,發現通常來找律師的當事人,均在一定程度上受住宅或辦公樓風水、面相或八字等困擾或影響,可通過一定方式化煞、補喜用神等方式增加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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