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罪刑事判決書
**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1)浦刑初字第41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男,因涉嫌犯遺棄罪于2010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2月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浦東新區看守所。
辯護人蔣*軍,遠聞(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浦檢張江訴[2011]00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遺棄罪,于2011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蔣*軍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0年11月18日22時許,被告人劉某因經濟困難,決定對其和妻子王某某共同生育于同日下午出生的一名極低體重早產女嬰放棄治療,將該女嬰從上海兒童醫學中心抱出并丟棄在本區張江鎮孫環路、科農路路口一農田邊。次日中午11時許,該女嬰被發現,后被送至浦東新區人民醫院救治,2010年11月22日17時15分,該女嬰因搶救無效而死亡。經法醫學鑒定,該女嬰系早產后繼發新生兒硬腫癥、肺出血致呼吸循環系統衰竭而死亡。
2010年11月22日,被告人劉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王某某、徐*楠、趙*茹的證言,新生兒出生記錄、入室記錄、病歷單、死亡記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鑒定書、案發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對年幼沒有獨立生治能力的女兒,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致其死亡,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遺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劉某歸案后交代、認罪態度較好,自愿認罪,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所提的相關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犯遺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劉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陸*源
審判員石*輝
人民陪審員戴*珍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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