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繼承超過時效的起訴怎么反駁
房屋繼承糾紛訴訟的時效為二年,如果超過訴訟時效起訴的,被告人可以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請求法院判決原先敗訴。
第八條?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二、公有房屋承租權可以繼承嗎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但前提條件是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且共同居住兩年以上又無其他住房。如果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共同居住人符合該前提條件的,共同居住人之間應當協商確定承租人。協商不成的,由公房產權人根據共同居住人的住房狀況書面確定承租人。
所以如果公房承租人死亡,房屋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共同居住人,承租權是不能直接轉給某一人的。房屋由誰承租,需要由共同居住人協商確定,然后向公房產權人提出書面申請并辦理更名手續,他人包括家中的其他親屬因不是共同居住人無權干涉。如果某人瞞著其他共同居住人去辦理了承租人更名手續,那是違法的和無效的。出現爭議后,權益受到侵害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到房管部門要求撤銷更名,或到法院起訴要求確認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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