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致人自殺如何認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犯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按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對于非法拘禁期間被害人自身死亡當如何定性與量刑,不能一概而論,應當依據案情具體分析。
按照客觀歸責的因果關系理論,對非法拘禁行為與被害人自殺死亡之間的因果關系認定,要按條件關系的事實判斷和客觀歸責的價值判斷兩步驟進行。
首先是事實判斷。要看非法拘禁行為與被害人自殺死亡之間是否存在“沒有前者行為就沒有后者結果”的條件關系。如果沒有非法拘禁行為,被害人一樣會作出自殺的舉動,則認為二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但條件關系涉及范圍太廣,不能直接認為符合條件關系就構成因果關系。
其次是價值判斷。在肯定條件關系之后,篩選刑法上可資歸責的原因。看行為是否對行為對象制造了法所不容許的風險,且不法風險在具體的結果中實現了。長時間的非法拘禁行為很容易導致被害人身心不全,精神恍惚等自身素質嚴重下降的結果,而此時繼續的非法拘禁行為本身和被害人自身素質相結合就會產生被害人自傷自殘或是急于擺脫非法迫害而輕生的風險,行為人應當有義務阻止該風險的實現化,如果該風險發生,則認為行為人的非法拘禁行為與被害人自殺死亡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行為人要承擔結果加重的責任。
綜上,只有行為人對被害人自殺死亡結果具有過失的過錯,且非法拘禁行為與被害人自殺死亡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才可認定為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的結果加重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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