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遺產繼承公證所需材料
申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時,應當逐項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死亡前,放棄繼承權不具有實際的法律意義。
(3)本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可以由所在單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供,只要能證明其確實享有繼承權即可。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根據規定,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公證,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及其放棄繼承權將引起的法律后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公證處應將上述情況記錄在公證筆錄上,筆錄應讓當事人核對并簽名。
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辦理放棄繼承公證的注意事項
1、放棄繼承不得附加條件。
2、放棄繼承的效力溯及繼承開始之時。
3、繼承權具有不可分性,放棄部分繼承權的做法無效,應視為未放棄繼承權。
4、放棄繼承不能隨意反悔。公證書出具之前反悔的,應當書面通知公證處,并取得其他繼承人的書面同意;其他繼承人不同意反悔的,公證處將終止公證,并將所有相關材料存檔,不退還當事人。公證書出具之后反悔的,公證處不予受理,應當通過協商或訴訟程序解決。
5、放棄繼承不得與履行法定義務相沖突。
6、辦理放棄繼承公證的申請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證、戶口本、被繼承人死亡證明、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遺產證明以及公證員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放棄繼承人本人必須親自到場。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申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時,應當逐項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繼承人身份證、戶口簿、被繼承人死亡證明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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