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選舉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破壞選舉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選舉權利和國家的選舉制度。選舉權利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權利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權利,是我國人民當家作主,行使國家權利的更要標志。選舉制度是國家的重要制度,是國家民主政治的基本保護,任何侵犯公民選舉權利的自自行使,破壞選舉制度的行為,都是侵犯公民民主權利,損害國家的政治生活,必須依法懲處。
(二)客觀要件
破壞選舉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采用各種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但有些破壞選舉的行為,如有意不真實地介紹候選人的情況、變更、偽造、虛報選舉結果的,只能由選舉工作人員才能實施,因此,不是選舉工作人員的不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破壞選舉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出于破壞選舉或妨害選民、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利的目的。犯罪的動機是各種各樣的,有的是出于給自己或自己親友爭取選票,有的是想阻止自己不滿的候選人當選,也有的是對選舉工作有意見等等。不同的動機,不影響定罪。過失不構成本罪。
就破環選舉罪而言,是需要受到相應的判決懲罰的,有關破壞選舉罪的構成要件文章也已經為您一一列述出來了,客體,客觀,主體,主觀四個方面的要件,您可以稍作了解。如果您的情況較為復雜,需要進行詳細的咨詢,律霸網將為您提供周全的律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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