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后中止的認定條件是怎樣的
一、綁架后中止的認定條件是怎樣的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
所以,綁架后中止有兩種認定。
1、在綁架階段或者在實行綁架行為還沒有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放棄綁架行為;
2、在實行綁架行為實行終了的情況下,主動停止,不再勒索財物了。
二、綁架罪處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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