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棄繼承權的公證書能不能撤銷
放棄繼承權公證書不能撤銷。因為,辦理該公證時,放棄繼承權是真實意思表示,公證書并沒有錯誤,不具備撤銷公證書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
二、法律規定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因而,法律雖然允許公民自愿放棄自己的繼承權,但放棄繼承權應當依法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應當由其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辦理,不得委托他人。
在放棄繼承權之后公證了一般是不可能撤銷了的,除非有證據證明當初自己放棄繼承權是被人脅迫等等。在放棄繼承權的公證書又要想要重新進行撤銷但遇到了很多的問題或是麻煩,想要通過法律完美解決可以就此問題咨詢律霸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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