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軍婚怎么起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向法院提起訴訟有兩種形式———自訴與公訴。
前者是指被害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自行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后者是指行使國家公訴權的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或對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依法提請法院審判的訴訟活動。
近年來,破壞軍婚案訴訟程序的變化,主要是由單一的自訴案件,轉變為既可以自訴又可以公訴的案件,并且存在自訴與公訴相互轉換的情況。
破壞軍婚案是可以由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
破壞軍婚案可以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依照最高法院《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1條第2項的規定,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是指:“……8、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由于破壞軍婚案規定在刑法分則第四章,且最高法定刑為3年有期徒刑,因而,它屬于輕微刑事案件。
對此,此項最后一個自然段規定:“對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也就是說,作為被害人的現役軍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破壞軍婚犯罪嫌疑的,可作為自訴案件直接向法院起訴。
二、破壞軍婚案如何公訴
破壞軍婚案可以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檢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這實際上屬于公訴。
破壞軍婚案也可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規定:“刑事案件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具體到破壞軍婚案,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情況也有兩種:
1、作為被害人的現役軍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控告的破壞軍婚案。
最高法院等六部門《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第4項規定,對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2項規定由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由于破壞軍婚案屬于輕微刑事案件,因而,它既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進行控告,由其立案偵查。這樣,破壞軍婚案就由原來的自訴案件,改為既可以自訴,也可以公訴的案件。
實際上,這一規定也是對破壞軍婚案訴訟的特別規定,只不過它不是僅僅針對破壞軍婚案這一種案件而做的特別規定,而是對“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這一類案件的特別規定。
2、由法院移送公安機關的破壞軍婚案。
公安部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修正)》第14條第2款規定:“對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自訴,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并移交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這就是破壞軍婚案由自訴轉為公訴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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