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生活中,可能會遇到國家賠償的情況,也就是我們在國家機關以及它的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時為我們造成了一定層次的損害,經過法律認定,國家要進行賠償。那么國家賠償的范圍不包括哪些呢?律霸小編為您解答。
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是指國家對某些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事項。《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和第十七條規定了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和第十七條,當出現下列情形時,國家不承擔當事人所請求的損害賠償責任: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因為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是一種行使職權的行為,與行使職權有著相關性,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個人行為,國家當然沒有義務承擔賠償責任。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包括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因為損害的發生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行為引起的,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沒有因果關系,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損害的發生是由行使職權的行為與受害人的行為共同造成的,則依據過失相抵原則視雙方在損害發生過程中過錯程序分擔責任。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規定不應國家賠償的國家不負責賠償。應該指出的是,根據立法精神和解釋,下列行為仍不屬于國家賠償的范圍:①立法行為及抽象行政行為;②軍事行為;③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欠缺或管理不善;④國有民航、鐵路、醫院在業務中造成的損害,也未納入國家賠償的調整范圍,在我國主要由保險賠償;⑤正當防衛;⑥緊急避險;⑦不可抗力;⑧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審判中的錯判,但在民事、行政訴訟中錯誤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及執行措施應予賠償。
可見法律規定的不屬于國家賠償的情況有三種,大家一定要有所了解,當我們遇到國家賠償維權的情況下,保護好自己的權益。但我們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我們一定要善于利用國家法律所給予我們的權利,不要做一個法盲。
國家賠償法的適用主體包括哪些人
國家賠償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最新國家賠償法司法解釋全文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交警穿便衣可以執法嗎
2021-01-14婚姻法關于離婚協議法律如何規定
2020-11-18國有資產監督機構的職責包括哪些
2020-12-08養老概念股一覽有哪些
2021-01-23保險合同變更申請書的內容
2021-02-06水路運輸貨物保險合同糾紛案
2020-11-20保險理賠的步驟有哪些
2020-11-22服飾城火災 大眾保險被判理賠75.6萬
2020-12-12意外事故保險的賠付是怎樣的
2020-11-30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是否有法律效力
2021-01-13土地出讓金與轉讓金是一回事嗎
2021-03-14農村土地轉包糾紛中會遇到哪些問題及相關的法律適用
2020-12-232020年舊城改造有哪些優惠政策,拆遷補償標準是多少
2021-01-25拆遷前如何申請安置房
2021-03-18如何判斷拆遷補償是否合理
2021-03-24離婚時對于拆遷款未使用房屋的一方應該如何主張
2020-11-14拆遷安置房土地出讓金要交嗎
2021-02-23拆遷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有哪些
2021-02-09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土地使用
2021-01-01征收方口頭承諾的拆遷獎勵有法律效力嗎
20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