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我們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根據案件的進度,訴訟人會根據流程一步步進行,從而解決問題,可是有時候一旦發生刑事侵權,那么這時候就需要使用國家賠償義務機關后置原則。那么,什么是國家賠償義務機關后置原則呢?接下來法律律霸小編將為您一一講解。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前一階段的訴訟結果是后一程序的前提和基礎,后一程序的執行機關對前一訴訟階段的結果負有審查、糾錯的責任,各訴訟程序由各行使職權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又各自把關。前一階段要尊重事實、打好基礎,后一程序應嚴格審查、有錯必糾。一旦發生刑事侵權,由后一機關承擔賠償責任。
由于國家賠償的責任主體是國家,而國家是抽象的政治實體,受害人不可能直接請求抽象的國家承擔具體的賠償義務,這就需要有一個義務主體來代表國家履行賠償義務,這個義務主體就是賠償義務機關。所以,賠償義務機關就是具體履行國家賠償義務的組織,它代表國家接受國家賠償請求,參加國家賠償程序,支付賠償費用。 我國國家賠償法在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時,基本采用的是誰致害,誰負責的原則。即實施侵害的機關或工作人員所屬的機關負責賠償。
第十九條 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這條就是賠償機關后置依據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而不是公安與檢察院一起賠償
3、“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而不是檢察院與法院一起賠償,都是后位機關來賠償的。
《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人身權利造成損害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對其在履職外侵犯人身權,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應由個人承擔賠償責任和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所以,綜合以上條款來看,司法機關在行使自身職權的時候,如果侵犯了公民的自身權益,公民可以使用國家賠償義務機關后置原則,進行申請賠償,來維護自身的權益,國家將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案件的進展程度不同,賠償單位可能也會不同。
怎么申請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的適用主體包括哪些人
冤案國家賠償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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