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裁決仲裁員簽名具有法律效應嗎?
仲裁書由仲裁員簽名是不夠的,還需要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印章,這就意味著仲裁庭雖然是案件的具體審理者,但裁決卻不能以仲裁庭的名義作出,而是統一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名義作出。這就如同法院的判決書,無論出自民事審判庭、刑事審判庭還是行判庭,都一律加蓋法院的印章,以法院的名義作出一樣。
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這是因為仲裁庭雖然是一個統一的集體,但每個仲裁員又有其的仲裁人格。簽名或不簽名,實際上是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在“保持對外一致”與“維護自己仲裁人格”兩者之間進行選擇的結果。
二、仲裁裁決的種類
1. 先行裁決。先行裁決是指在仲裁程序進行過程中,仲裁庭就已經查清的部分事實所作出的裁決。仲裁法第55條規定: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2. 最終裁決。最終裁決即通常意義上的仲裁裁決,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就當事人事情仲裁的全部爭議事項作出的終局性判定。
3. 缺席裁決。缺席裁決是指仲裁庭在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情況作出的裁決。仲裁法第42條第二款規定:被申請人經過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情況作出的裁決。
4. 合意裁決。合意裁決。合意裁決即仲裁庭根據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內容作出的仲裁裁決。它即包括根據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的協議而作出的仲裁裁決,也包括根據經仲裁庭調解雙方達成的協議而作出的仲裁裁決。
仲裁裁決的具體方式和內容在法律上是有明確規定的,當事人向仲裁法庭申請仲裁裁決時,需要提交相關材料,并由仲裁機關根據實際來進行裁決處理,但在裁決結果形成后,是需要由仲裁機關按照司法審理的程序來形成決議。
不予執行涉外仲裁裁決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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