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糾正錯誤仲裁裁決?
一是向執行法院申請裁定不予執行,然后重新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
《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也規定: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調解書,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經審查核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原民訴法,即現民訴法第237條)之規定,裁定不予執行:
(一)裁決的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范圍,或者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三)仲裁員仲裁該案時,有、枉法裁決行為的;
(四)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是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通過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依據有以下幾個文件規定:一是《勞動部關于勞動爭議當事人對糾正后裁決不服是否有申訴權問題的復函》,內中提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對未向法院起訴,已發生法律效力而且確實有錯誤的裁決書,通過監督程序予以糾正。”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復議仲裁決定書可否作為執行依據問題的批復》,內中提到:“……但這并不排除原仲裁機構發現自己作出的裁決有錯誤進行重新裁決的情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發現自己作出的仲裁決定書有錯誤而進行重新仲裁,符合實事求是的原則,不違背一裁終局制度,不應視為違反法定程序。”三是《江蘇省企業勞動爭議處理辦法》,其第三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在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內向原仲裁委員會申訴。是否受理,由接到申訴的仲裁委員會決定。
仲裁委員會成員對本仲裁委員會已經生效的裁決,發現確有錯誤需要重新處理的,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
上級仲裁委員會對下級仲裁委員會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指令下級仲裁委員會重新處理。
決定重新處理的爭議,應當由仲裁委員會制發仲裁決定書中止原裁決的執行,重新組成仲裁庭審理。”
一般來說,勞動仲裁在判決的時候,勞動仲裁委員會會進行嚴格的相關審核,不會進行出錯,一旦發現出錯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提出,如果勞動仲裁委員會不予進行更改的話,那么勞動者或者是用人單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相關起訴,由法院來對該案件重新進行判決或者是要求法案。不予進行執行勞動仲裁所判決的內容。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口腔醫療事故患者如何要求索賠
2020-12-05刑事案件二審庭審流程是什么
2020-12-23疫情期間解除租房合同算違約嗎
2020-12-26地役權與其他用益物權一并轉讓是如何的
2021-02-18關于酒駕肇事后報警接受處理該如何認定?
2020-11-15匯票被拒絕付款后的追索期限是多久
2021-03-04新三板上市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有哪些
2020-12-18如何認定行人故意事故
2021-01-17債權債務起訴程序是怎樣的
2021-01-10大學集資房入住什么條件
2020-11-24勞動者不承認勞動關系怎么辦
2020-11-10私人教育機構離職有競業限制嗎
2020-11-27訂立保險合同分哪些階段
2021-01-12人身保險合同是什么)
2021-02-02移出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的期限
2021-01-12被保險人未履行風險增加的通知義務怎么處理
2021-02-02寧波正式實施商業車險二次費改
2021-03-03就《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問答涉及哪些法律規定
2020-11-22怎么處理農村宅基地轉讓糾紛
2021-03-08農村開荒地能不能流轉
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