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高利貸被抓要判刑嗎
沒有聽說過誰因放高利而被判刑的。一般而言,所謂高利貸是指索取特別高額利息的貸款行為。目前,法學界不外乎三種不同的觀點。
1、借貸的利率只要超過或者變相超過國家規定的利率,即構成高利貸。如目前的規定是民間借貸利息不準超過銀行同期利率的4倍.,超過了就是高利貸,法律不予保護。
2、認為高利貸法定界限不能簡單地以銀行的貸款利率為參數,而應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專門制定民間借貸指導利率,超過指導利率上限的,即構成高利貸。凡約定利息超過法定指導利率的,其超過部分無效,債權人對此部分無請求給付的權利。
3、高利貸就是一種超過正常利率的借貸。至于超過多少高利貸,因無法律,實踐中只能按照民法通則和有關法律規定的精神,本著保護合法借貸關系,有利于生產和穩定經濟秩序的原則,對具體的借貸關系進行具體分析,然后再認定其是否構成高利貸。
無論分歧多少,這三種觀點都不存在涉嫌犯罪的問題。
因此,個人放高利貸在刑法中沒有相關刑罰條例,也就不存在判刑,但會給與一定的行政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二十六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
《貸款通則》(1996.6.28中國人民銀行令(1996)第2號)第十七條借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十一條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貸款人對其部分或全部貸款加收利息;情節特別嚴重的,由貸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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