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爭議條款之逾期交房兩種標準的適用。對出賣方逾期交房,各地范本都會有這樣的表述:“逾期超過60日后,買房有權解除合同。買房解除合同的,出賣方應當自買房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60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買房累計已付款的2%向買房支付違約金。買房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方按日向買方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對于因逾期交付而買方接受并長時間使用,嗣后因其他糾紛導致解除合同的,到底適用2%還是0.3‰
3.陷阱條款:“逾期交房違約責任: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3個月內按0.5%利率計算,至第90日起,月利息則按1%利率計算。逾期超過150日,則視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按甲方累計已付款的1%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4.出賣人承諾為買受人辦理權屬證書而代收契稅,如果沒有提供其已將該錢款交付相關部門的票據,則有義務在合同解除時退還該款。買受人應保留好收據作為證據,以防將來合同解除,在權屬證書未辦下來時,可直接要求出賣人退還該款。
5.逾期交房或辦證設計違約金,無論約定多少,違約一方都可以提出酌減要求,在違約情形不嚴重的情況下,法院通常都會采納酌減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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