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時代的發展,自媒體的應用,使得人與人之間的距離被拉近。這樣的便利也被有非法分子抓住,很多非法傳銷分子利用網絡的便利和虛擬,誘騙那些防范意思較弱的人進行傳銷。而這些受害者嚴重的都是傾家蕩產,有的甚至獲國家賠償去傳銷。由此足以見傳銷的危害。在此,小編就為大家收集這方面的資料,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一、如何區分獲國家賠償去傳銷的情況?
首先,天上不會掉餡餅,當把事業或者回報描述得天花亂墜的時候就應該警惕。
其次,無論傳銷的形式如何變化發展,其實質仍是以購買份額作為繳納入門費,發展下線人員、拉人頭組成層級,以下線人員“業績”作為獲利依據。
因此,識別傳銷,需要看三個特征:
1、入門費
是否需要認購商品或交納費用取得加入資格或發展他人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
2、拉人頭
是否需要發展他人成為自己的下線,并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給付報酬,牟取非法利益;
3、計酬方式
是否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報酬,牟取非法利益。
如果符合以上特征,就有可能涉嫌傳銷。
二、傳銷相關的法律法規
為了更有效地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2009年2月28日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設了“組織領導傳銷罪”,
影響社會穩定在司法實踐中,對這類案件主要是根據實施傳銷行為的不同情況,分別按照非法經營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等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并沒作出專門的規定。
組織、領導傳銷罪
以“拉人頭”、收取“入門費”等方式組織傳銷的違法犯罪活動時有發生,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等部門提出,為更有利于打擊組織傳銷的犯罪,應當在刑法中對組織、領導實施傳銷行為的犯罪作出專門規定。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
傳銷的危害不用我們去細說,我們可以從現實中的事實例子,獲國家賠償去傳銷,可以清晰的得出結論,傳銷的危害特別大。但是現實生活中還是有很多人上當受騙,就說明我們國家的傳銷組織的能力強,而這也跟受害者自身有關系。一般受害者都是被傳銷組織利用了他們的貪圖便宜的心理。這就警示我們應該提高自身辨別能力。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傳銷行為,如何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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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劉興萌,山東順周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心理咨詢師。臨床醫學學士學位,5年學校及醫院學習歷練,掌握扎實的醫學基礎,在傷殘鑒定、醫療過錯鑒定等方面能為當事人提供全面、客觀的意見及幫助。先后供職于平安財險、太平財險兩家保險公司,發揮醫學專長,依次擔任人傷理賠法務、人傷理賠主管、人傷審核崗,共計8年余,累計處理交通事故千余件,積累了豐富的交通事故及人身損害處理及訴訟經驗。目前主要業務專長:交通事故、醫療糾紛、人身損害糾紛。聯系電話:18615425160;微信:L18615425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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