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仲裁申請的裁定不可以上訴,上訴是不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裁定而設置的救濟程序,和仲裁沒有關系。撤銷仲裁相當于仲裁委沒有做出仲裁裁決,所以只能重新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我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勞動仲裁的受理范圍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三、仲裁的基本特點有:
1、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同時,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證人、翻譯、仲裁員、仲裁庭咨詢的專家和指定的鑒定人、仲裁委員會有關工作人員也要遵守保密義務,不得對外界透露案件實體和程序的有關情況。因此,可以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商業信譽。
2、便捷性
仲裁程序簡便,氣氛平和,審期短,費用低。
3、自愿性
當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點。除當事人協議仲裁外,在仲裁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可以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可以自主選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代為指定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可以約定仲裁是否公開進行;可以約定仲裁是否書面審理;可以自行和解或者自愿調解;可以自主約定裁決書是否寫明爭議的事實和裁決的理由等等。
4、獨立性
仲裁機構的仲裁員是來自各行業具有一定專業水平的專家,精通專業知識、熟悉行業規則,對公正高效處理糾紛,確保仲裁結果公正準確,發揮著關鍵作用。
5、專業性
仲裁機構的仲裁員是來自各行業具有一定專業水平的專家,精通專業知識、熟悉行業規則,對公正高效處理糾紛,確保仲裁結果公正準確,發揮著關鍵作用。
6、一裁終局制度
被撤銷的勞動仲裁裁決,從來就沒有發生過任何的法律效力,所以在這樣的勞動爭議案件當中,勞動者維權的唯一途徑就只能是向民事法院起訴了。可是,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勞動仲裁裁決結果,也只能員工向法院提供有效的證據。
不服勞動仲裁起訴時間是多久
撤銷仲裁裁決期限是什么時候?
撤銷仲裁裁決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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