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撤銷終局仲裁裁決的期限是多久?
申請撤銷終局仲裁裁決的期限是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第60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我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仲裁的基本特點有:
1、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同時,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證人、翻譯、仲裁員、仲裁庭咨詢的專家和指定的鑒定人、仲裁委員會有關工作人員也要遵守保密義務,不得對外界透露案件實體和程序的有關情況。因此,可以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商業信譽。
2、便捷性
仲裁程序簡便,氣氛平和,審期短,費用低。
3、自愿性
當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點。除當事人協議仲裁外,在仲裁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可以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可以自主選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代為指定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可以約定仲裁是否公開進行;可以約定仲裁是否書面審理;可以自行和解或者自愿調解;可以自主約定裁決書是否寫明爭議的事實和裁決的理由等等。
4、獨立性
仲裁機構的仲裁員是來自各行業具有一定專業水平的專家,精通專業知識、熟悉行業規則,對公正高效處理糾紛,確保仲裁結果公正準確,發揮著關鍵作用。
5、專業性
仲裁機構的仲裁員是來自各行業具有一定專業水平的專家,精通專業知識、熟悉行業規則,對公正高效處理糾紛,確保仲裁結果公正準確,發揮著關鍵作用。
6、一裁終局制度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裁決實行的本來就是一裁終局,而且撤銷仲裁裁決不等于法院會主動重新審理本案,因此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同時,一定要把自己其他的訴求也寫清楚。可請求撤銷仲裁裁決也得有法定證據才行,無憑無證的法院根本不會支持。
撤銷仲裁裁決期限是什么時候?
仲裁調解書與仲裁裁決書的不同點有哪些?
法院可不予執行哪些仲裁裁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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