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銷仲裁裁決存在問題主要有哪些?
(一)關于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合議庭的組成問題。
人民法院受理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后,首先應當組成合議庭審查裁決有無法定撤銷的情形,再依法作出撤銷或駁回申請的裁定。由于法律對此類案件能否由審判員和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沒有明文規定,各地做法不一。當前,隨著審判組織改革的深化,各地法院組成合議庭的方式主要有二種:一種是由審判長和其他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另一種是由審判長和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從實際情況看,因一些陪審員不具備相應的法律專業知識,難以勝任此類案件的審查工作。同時,這類案件涉及到人民法院對仲裁的司法監督問題。根據現實情況和此類案件的特點,為慎重起見,筆者認為,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應由審判長和其他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而不宜有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查此類案件。
(二)關于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的審查方式問題。
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并嚴格區分國內仲裁裁決和涉外仲裁裁決,分別依照仲裁法第五十八條及第七十條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予以審查。但由于法律對合議庭審查此類案件應采取何種方式進行并未明確,司法實踐中對此認識也不盡一致。有一種觀點認為,合議庭可以采用書面審理方式對這類案件進行審查,即在審判長主持下,由合議庭成員共同對當事人提交的撤銷仲裁裁決申請書所列舉的申請撤銷理由和相關證據逐一進行審查核實,并依此確定該仲裁裁決是否具有法定撤銷情形。其理由是,采用書面審理方式審查此類案件簡便易行,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筆者認為,合議庭采用書面審理方式審查此類案件,固然能夠提高司法效率,但這種審理方式無法保障被申請人所享有的參與訴訟活動、質證和提出反證抗辯等訴訟權利。同時,合議庭采取這種審查方式有可能片面采信申請人的“一面之詞”,而影響法院裁定的公正性和準確性。因此,合議庭不宜采用書面審理的方式審查此類案件。根據這類案件的特點,結合司法實踐,筆者認為,合議庭審查此類案件,除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以外,宜采用公開開庭聽證的方式進行。這里的“聽證”,是指合議庭在開庭審理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過程中,為了查清事實(仲裁裁決有無法定撤銷情形),在審判長的主持下,充分聽取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意見,并為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和提出反證抗辯提供機會的訴訟活動。在聽證過程中,應先由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中存在的法定撤銷情形,再由被申請人質證、提出反證抗辯,然后由法院確認證據真偽及其效力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處理。合議庭對此類案件進行審查時,如果認為審理案件需要,可以通知仲裁庭派員參加聽證活動。這樣,既能增強人民法院對仲裁進行司法監督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進仲裁活動健康發展,又能有效地保障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仲裁裁決可以被撤銷的情形
根據《仲裁法》規定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六種情形: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合議庭和審查方式對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這件事情,會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實在很多地方,審查撤銷仲裁裁決的這件事情,就是由一般的審判人員和審判長組成的,也還有些地方是陪審員和審判長組成的合議庭,這些問題都亟待法律制度予以明確。
撤銷仲裁裁決條件有哪些?
撤銷仲裁裁決期限是什么時候?
怎么申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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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保定律師石進學, 河北宇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師,1995年以保定地區第六名的高分通過律師資格考試,1996年在該所執業至今。石進學律師具備扎實地法律專業功底,經過20余年的執業又具備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在執業過程中視當事人之托為己任,并注重辦案的社會效果,始終堅持“替百姓說話、為企業分憂”的樸實宗旨,多起案件的辦理結果均受到了委托人的好評。特別是1997年辦理的四川76名民工索要勞動報酬一案,在民工一方準備好炸藥包,廠方法人代表聘請保鏢雙方矛盾一觸即發的危急情況下,與民工在磚廠同吃同住四天四夜,睡磚窯、喝井水,穩定民工情緒,做廠方工作,終于成功將該案調解。保定市司法局發出工作簡報,予以表彰,保定日報、保定晚報也分別刊發了題為《石律師出現在危急時刻》和 《 勞資雙方劍拔弩張,情急之中律師挺身》的相關報道。在辦理各類委托案件的同時,先后擔任多家重點企業、公司的法律顧問,為企業的生產經營保駕護航,深得顧問單位的信任。 突出優勢:22年辦案經驗、專業理論扎實、誠實信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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