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嫌工資綁架殺害老板兒子
蒙某某20歲,是來自貴州的一名務工人員,在廣州市白云區(qū)石馬村的一家小型皮具廠工作。
2015年12月7日晚,蒙某某向工廠提出辭職。離廠后,蒙某某認為自己拿到的工資不夠其風光回家過年,于是預謀綁架工廠老板余某某的兩歲兒子勒索財物。
2015年12月14日19時許,蒙某某在工廠樓下余某某家所在的小巷口等待機會。當時,余某某的父母帶著孫子(即余某某的兒子)跟他人聊天,男孩后來一個人往小巷里走,蒙某某尾隨抱起他,哄騙買糖給他吃就往巷尾的菜地里面走。
男孩被抱走后大哭不止,蒙某某為了制止他哭鬧,用手扼住他脖頸并將其溺在旁邊水渠中,致其窒息死亡。
蒙某某在殘忍殺害小男孩后,通過電話找到老板余某某進行要挾,要求支付兩萬元到其提供的銀行賬號上,但蒙某某先后提供兩個銀行卡號都錯誤,不能成功轉賬。隨后,蒙某某再次聯(lián)系余某某,要求他直接支付三萬元現(xiàn)金,并要求余某某母親帶錢到神山鎮(zhèn)511公交車總站見面。
蒙某某事先躲在總站旁邊廣場的小巷觀察動靜,發(fā)現(xiàn)被害人一家七八人分散站在車站附近,就沒敢露面拿錢,而是打車去了江高鎮(zhèn),后又換了輛出租車逃往東莞。
余某某兒子的尸體在次日被找到。
2015年12月15日,公安人員經過偵查在東莞市橋頭鎮(zhèn)將嫌疑人蒙某某抓獲,并帶回廣州市作進一步調查。同月29日,廣州市白云區(qū)檢察院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蒙某某。今年2月29日,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廣州市白云區(qū)檢察院起訴。目前,該案已移送廣州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綁架罪量刑規(guī)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本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處罰。
司法機關在適用本條規(guī)定處罰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綁架過程中對被綁架人使用綁架罪漫畫暴力或者進行虐待等導致被綁架人死亡,以及被綁架人在綁架過程中自殺身亡的行為。“殺害被綁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綁架人后,由于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沒有實現(xiàn)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將被綁架人殺害的行為。
2、由于法律對綁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立法上采用的是絕對確定的法定刑,而且是處死刑,因此,司法機關在適用時應當采取十分慎重的態(tài)度,嚴格掌握適用的條件。
綁架他人后,又實施故意傷害,故意殺人行為的,被綁架罪所包容,不單獨定罪。如實施強奸等行為的,則應實行數(shù)罪并罰。
通過以上的介紹,相信大家對綁架罪有了一個較為深入的了解。小編要提醒大家,如果在綁架過程中,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是會被判處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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