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殘殺親戚孫子被判死刑
付某是棗陽人,坐過牢,妻離子散后,就來到隨州市隨縣吳山鎮的外甥女婿任某家寄住。付某在外打工時,曾給任某寄過錢。后來,他打算在任某家養老,遭到拒絕。付某就向任某索要以前寄的錢,任某沒有給,付某因此耿耿于懷。
2015年7月22日早上,任某夫婦到地里做事,他們的孫子小明讓付某打掃院子、喂豬,付某心生不滿,竟抄起一根棍子擊打孩子的頭部。小明哭喊倒地后,付某害怕被人聽到,又按住孩子的頭部、捂住其口鼻,導致小明窒息而死。隨后,付某將小明拋入水井,自己則離開任某家,躲進山林。
任某回家后,發現孫子不見了,打電話給付某詢問。付某支吾其詞,一會兒說帶小明買蚊香,一會兒又說帶他去武漢、河南玩。任某感覺不對勁,報了警。兩天后,小明的尸體被找到。警方在周邊多次搜尋,未發現付某蹤跡,于是懸賞2萬元征集線索。2015年8月20日凌晨,在山林中躲藏了數日的付某饑餓難忍,悄悄回到吳山鎮其姐姐家中躲藏。后來,在姐姐等親屬的勸說下,付某選擇了自首。
此案日前在隨州市中院開審。法院認為,付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其雖有自首情節,但其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犯罪情節極其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依法予以嚴懲,不能從輕處罰。法院因此作出判決,判處付某死刑。
故意殺人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可見,對于輕微傷,國家做為民事糾紛或者治安案件處理,對于輕傷或重傷案件,才會追究刑事責任。
對多人參與的傷害案件,不能查明具體哪個行為致傷,但是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都實施了傷害行為的,按照共同犯罪論處,同時按照行為人在傷害中的地位、作用確定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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