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為要工資拘禁債主,非法拘禁他人致精神失常怎么判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非法拘禁人數、次數、拘禁時間、致人傷亡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非法拘禁他人致其精神失常,屬于該罪的加重后果,可以在法定刑幅度內從重處罰。
[案情總結]
為要到所欠50余萬元工程款,多名農民工強行將一負責人拖至6樓樓頂,稱不給錢就將其扔下樓去,非法控制近10小時。這名負責人因長時間心理極度恐慌而導致精神失常。近日,7名民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逮捕。
[法律解讀]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構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未造成傷害后果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非法拘禁人數、次數、拘禁時間、致人傷亡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1)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為索取合法債務、爭取合法權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非法拘禁他人致其精神失常,屬于該罪的加重后果,可以在法定刑幅度內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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