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
今年31歲的嚴-慶,初中文化,靠在建筑工地干活維持生計。2014年5月26日,嚴-慶在從縣城回家途中,碰到同行的一男一女,因為被女子說了一句“長得丑”,嚴-慶便產生了報復她的念頭。當晚9時,嚴-慶等候在該女子路過的地段,當該女子騎車經過時,嚴-慶用刀朝對方屁股猛刺了三下,然后逃跑。此后,每當嚴-慶遇到不順心的事情,都會采取此種方式發泄。2015年6月,嚴-慶再次作案,由于緊張將刀遺留在被害人車上。后經被害人報案,公安機關于去年年底將其抓獲。
經查,嚴-慶自2014年5月至2015年底,先后刺傷17名女性。
【法律解讀】
刑法第234條、第238條、第247條、第248條、第289條、第292條、第333條的規定,對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傷殘的,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致人傷殘的,虐待被監管人致人傷殘的,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的,聚眾斗毆致人重傷的,非法組織或強迫他人出賣血液造成傷害的,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這些規定屬于擬制規定,而非注意規定。
(一)犯故意傷害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備注:符合正當防衛條件的,免刑。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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