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
據悉,練某今年32歲,是一名海歸碩士。2015年6月6日凌晨3時許,練某酒后回到他居住的南寧市青秀區七星路某小區,因醉酒喧鬧,他先是跟小區地下車庫的保安扭打起來。此后,本來住14層的他又走錯樓層,誤將10層的1004號房當作是自己居住的1404號房。練某用鑰匙開門時,驚醒了1004號房的房主蔣某。蔣某開門出來查看,卻被練某誤認為是闖入自己家里行竊的小偷,遂對蔣某一頓拳打腳踢。打倒蔣某后,練某進入1004號房的客廳內,倒下便呼呼大睡,直至被聞訊趕來的民警當場抓獲。而蔣某被送到醫院后,最終因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蔣某是外傷致多發肋骨骨折、肝韌帶破裂出血及肝左葉挫傷并肝脾膜撕裂大出血死亡。
事發后,練某的親屬向蔣某的親屬賠償了50萬元,并獲得蔣某親屬的諒解。
【法律解讀】
法院認為,練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該案雖是練某酒后對蔣某的身份產生錯誤認識而引發,案件具有一定偶然性,但該錯誤認識是因練某自愿大量飲酒致醉酒的行為導致的結果。蔣某在他人企圖進入自己房間并與其發生沖突情況下,有為保護其自身及財產安全實行防衛的權利,即使與練某有肢體沖突仍是其維護法益的合法行為。練某作案時雖不排除也有保護自身權益的主觀目的,但該認識是建立在他醉酒失當行為基礎上所產生的錯誤,是因他自陷行為所導致,與蔣某的行為沒有因果關系,因此蔣某對該案不承擔責任。練某先因借酒鬧事而與小區保安發生沖突,并將保安打傷,又因走錯樓層將蔣某毆打致傷后死亡,其主觀上有傷害他人的故意,客觀上造成他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致死)罪。
鑒于該案的發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練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當庭悔罪,其犯罪的主觀惡性相對較小,依法可從輕處罰。練某的親屬代他賠償,并得到諒解,可視為練某有悔罪表現,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由此,一審法院遂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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