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糾紛有哪些時效限制
1、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指出:“自繼承開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至第二十年期間內,繼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訴訟的權利,應當在繼承開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內行使,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訴訟。”
(一)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繼承訴訟時應當提交下列證據:
1、當事人身份證明材料(如:戶口簿、單位或居委會證明)
2、證明當事人是合法繼承人的、應當提交結婚證、戶口簿或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3、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應當提交監護人的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或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4、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村委會或公安機關的證明。
(二)如有委托代理人,代理人應當提委托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書并辦理公正手續。
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應當提交委托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書、律師證及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證明。
1、證明法定繼承人關系成立的證據: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
(2)被繼承人的婚姻、生育和贍養父母及撫養子女狀況的證明材料(在法定繼承人中如有死亡的,應當提交具體死亡事件、死亡證明及其婚姻子女的基本情況)。
(3)證明是被繼承人養子女的,應當提交收養關系證明書。
(4)證明是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或證明是被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當事人應當提交被繼承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
2、證明遺囑關系成立的證據如下:
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公正遺囑的,應當提交公正機的公正書;
代書遺囑的,應當提交代交遺囑書
自書遺囑的,應當提交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具體時間的自書遺囑書。
以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應當提交錄音并提供兩個以上無厲害關系的在場見證人。
看完本文之后,大家對于這個問題都清楚了吧,法律上對于繼承糾紛的時效限制就是這些,產生糾紛的雙方需要了解清楚。并且在進行訴訟的時候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據,對于維護自己的利益有很大的幫助。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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