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法中關于枉法裁決的界定標準是什么?
當事人提出的證據證明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也就是說,枉法裁決是撤銷仲裁裁決的法定理由之一。仲裁員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違背事實和法律,并且希望枉法裁決結果的發生,如偽造、變造有關材料、證據、制造假案枉法裁決;串通當事人制造偽證、毀滅證據或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決的;為徇私情、私利,明知是偽造、變造的證據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對應采信的證據不予采信,或者故意違反法定程序,故意錯誤適用法律而枉法裁決的。仲裁員主觀的故意性,目的的徇私性,行為的主動性是枉法裁決的本質特征,而且與索賄受賄、徇私舞弊行為密切相關,相伴而生,與最終的仲裁結果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關系。對枉法裁決行為的認定遵循的是證據法定原則和嚴格的證明標準。
二、枉法裁決的刑事責任是什么?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所述,仲裁是解決民事糾紛的重要手段,我國仲裁法中對枉法仲裁有明文規定。界定是否枉法仲裁要遵守證據原,從仲裁人員主觀到客觀表現分析,如果故意違反規定,干啥仲裁過程,導致裁決有誤的,可以認定存在枉法行為,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撤銷裁決的效力。
申請仲裁需要多長時間
撤銷仲裁裁決期限是什么時候?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行政調解醫療糾紛怎么解決
2021-02-27如何區分夫妻共同債務和夫妻個人債務
2020-12-21侵占罪與盜竊罪有哪些不同,侵占罪告訴處理的程序是什么
2021-01-04假離婚被真離婚怎么辦
2020-12-17吃霸王餐違法嗎
2021-03-21電子版的離職證明具有法律效力嗎
2020-12-033歲男童遭母親男友虐打,同居期間虐待孩子屬于家庭暴力嗎
2020-12-26顧客在超市門口摔倒超市要賠償么
2020-12-12公司名稱變更影響公司認證嗎
2020-11-11涉外勞務與境內勞動派遣的區別
2020-12-05按天計算報酬是否是勞動關系
2020-12-23事業單位拖欠工資是勞動爭議嗎
2021-01-15如何處理保險理賠爭議
2021-01-15對進入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不服怎么辦
2021-01-06何謂保險合同的違約責任
2021-01-03輕傷后精神損失怎么理賠
2021-01-29四川省的商業車險二次費改啟動了
2020-12-08雇主責任險賠償金應給出事的雇員還是雇主
2020-11-29訴訟費是保險當事人的直接財產損失
2021-02-09土地承包權可以繼承嗎,可以贈予嗎
2021-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