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事由是怎樣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和二百七十四條規定,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5、適用法律有錯誤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7、涉外仲裁中,被申請執行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8、涉外仲裁中,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后,該仲裁裁決即告無效,當事人可以根據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申請執行仲裁裁決需要哪些材料
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所需材料包括:
1、仲裁申請執行書;
2、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3、生效法律文書原件復印件副本。
4、申請執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委托代理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經委托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寫明委托事項和代理人的權限。委托代理人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代為進行執行和解,或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5、雙方送達回執復印件。
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生效之后,若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話,則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從仲裁法有關司法解釋中了解到,需要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一般可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
申請仲裁員回避的程序是怎樣的?
選擇仲裁員的法定原則是什么
哪些情況下仲裁員應當回避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勞動爭議怎么調解
2021-02-01十級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和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2021-02-04終結審查決定書適用情形
2020-11-20二手房買賣合同的范本
2021-01-16股東代表訴訟中以誰的名義提訴訟
2020-12-01股東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2020-12-10公司注銷商標是否無效
2020-11-12什么是遺贈扶養協議 ?
2020-11-24立案后才能申請財產保全嗎
2020-11-19醫療后又工亡如何賠償
2020-12-27公司買賣協議書怎么寫
2020-12-31入職體檢屬不屬于個人隱私
2020-12-28什么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021-01-10實習期未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發生事故屬于工傷嗎
2020-12-10北京市勞動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
2021-01-03事業單位拖欠工資是勞動爭議嗎
2021-01-15國際貨物保險之海上貨運保險合同的程序
2020-11-29人身保險投保書什么意思
2021-01-24車輛易主時保險賠償也變嗎
2020-11-1820天買230萬保險 一男子連續投保后神秘死亡
2021-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