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未規定誣告強奸罪
根據現行《刑法》規定,并未規定誣告強奸罪,這屬于日常生活中的誤解。
二、誣告陷害他人強奸的,可能構成誣告陷害罪
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為。這里的“他人”,是指所有的第三人,既包括一般的干部、群眾,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誣告陷害他人,必須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為目的。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為目的而捏造事實誣告的,如以敗壞他人名譽、阻止他人得到某種獎勵或者提升等為目的而誣告他人有違法或不道德行為的,不構成本罪。
認定本罪,主要應注意誣告陷害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
(1)本罪與錯告、檢舉失實行為的界限。刑法第243條第3款規定,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構成本罪。二者區別的標志在于,后者主觀上不具有陷害他人的目的,客觀上不具有捏造犯罪事實并進行告發的行為。
(2)本罪與一般誣告陷害行為的界限。誣告陷害行為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對于對情節一般的誣告陷害行為,不應以犯罪論。情節是否嚴重,可從行為人的動機、所誣告的罪行大小、誣告的方式方法、行為造成的后果影響等方面考察得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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