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海淀法院查明,2015年4月14日21時許,李某在海淀區悅園酒店,與自稱來解決債務問題的彭某夫婦發生爭執,李某將彭某打傷,致多處骨折,經鑒定為輕傷一級。2015年5月28日,李某被民警抓獲。李某供稱,事發當晚,他看到彭某夫婦在大廳吵鬧,并將一瓶臭豆腐扔在大廳地上。幾名客人看不慣遂對彭某進行毆打,否認自己毆打彭某。而多名酒店客人、路人以及保安均提供證言稱,親眼看到李某對彭某進行毆打。
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賠償彭某經濟損失2.7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李某不服向一中院提出上訴。李某上訴稱,原判事實不清,他只是盡保安的職責對彭某進行勸阻,未毆打彭某,不應賠償。
今年4月28日,一中院終審裁定駁回李某上訴,維持原判。據了解,李某曾因盜竊于2012年11月被行政拘留5日;因毆打他人于2013年6月被行政拘留14日,罰款人民幣500元;因毆打他人于2014年8月被行政拘留10日,罰款人民幣500元。
【法律解讀】
如果故意傷害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的,根據我國《刑法第38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對于本案的歹徒,可能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黃女士已經深受重傷,歹徒很有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當然,具體的定罪量刑,還要看歹徒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是否具有犯罪故意。
此外,如果故意傷害情節輕微的,未造成嚴重后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的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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