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辦理繼承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房屋繼承產權轉移登記通常按下列程序進行:
1、申請登記。房屋繼承時,進行房產的分割和產權轉移應根據房屋分割的情況在分割后三十日內向房屋主管行政機關提出登記申請,并同時向登記機關提交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房屋權屬證明書,公證書,遺產分割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原房屋所有權證,原土地使用權證,遺囑、遺囑證明,有棄權者還需交同一順序放棄繼承權的棄權證明。手續完備者,登記機關即進行受理。
這里要特別注意的是房地產繼承權公證的辦理。所謂房地產繼承權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證明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合法房地產享有繼承權的法律行為。當事人申辦房地產繼承權公證應提交下列證明材料,并到房地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辦:(1)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2)申請繼承的房地產的產權證明,即房產證;(3)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該證明應由被繼承人死亡時醫院或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4)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和有無依靠被繼承人撫(扶)養的人的證明。該證明由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相關部門出具;(5)繼承人如果委托親友或機構代理公證時,還應向公證處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一般應經公證處公證。來自國外的委托書還須經所在國公證處公證和我國駐該國領事館認證。
2、權屬審核。登記機關對受理的申請進行權屬審核。審核主要是核對產權檔案,審查申請人提交的各種證明材料和證件。
3、公告。對申請人提交的遺產分割方案及相關的資料及證件進行公告,征詢異議,核實證據,以防差錯。如無異議,則進行核準登記。
4、核準登記,頒發房屋權屬證書。《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登記機關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應當作出準予登記、暫緩登記、不予登記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權利人(申請人)。”。若經登記機關審核,繼承房屋的產權來源清楚,證件齊全,手續完備,公告又無異議,登記機關則根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于受理登記后的兩個月內核準登記,并頒發房屋權屬證書,同時收回原房屋產權證。
這些就是辦理繼承房屋產權的轉移登記手續一般流程,在閱讀上文之后,您對在準備辦理轉移登記手續之前應備齊的相關資料以及下一步該做些什么這些基本問題應該有了一個清楚的概念,如果您對此還有什么疑惑的話,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前來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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