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國家禁止安樂死,安樂死為何不能合法化
安樂死指對無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療或使用藥物,讓病人無痛苦地死去。
荷蘭是第一個將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比利時步鄰國荷蘭之后塵宣布“安樂死”合法化,但當年的法律條款只適用于18歲以上的成年人,盧森堡、瑞士和美國的一些州也通過了安樂死法案。
從醫學和法律的角度,對安樂死的論爭非常激烈。首先,在現有的法律條件下,“安樂死”可能引致“故意殺人”。患者自殺不會影響別人,但是,如果他本人想結束生命,醫護人員及家屬協助滿足其請求,在《刑法》中是“幫助自殺”行為,涉嫌故意殺人罪。其二,“安樂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確認下來,可能會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
我國目前的情況尚不足以讓安樂死合法化,因此禁止。
代表建議安樂死寫入民法典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分組審議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時,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安樂死”寫入民法典人格權編。
代表說,“重度癌癥患者到了晚期的時候實際上就是鎮痛,往往人到最終沒辦法治療的時候就是癌痛。每當逢年過節的時候,有很多老同志找到我,希望我們能給他一點麻醉藥品鎮痛,但是麻醉藥品必須要經過醫生才能給,可是醫生也不敢給,怕擔責任。給了就違法,醫生給了,萬一病人死了,就找麻醉醫生的責任,麻醉醫生擔不起,而真正的患者在這個時候只想安樂死,實際上就是給予鎮痛,而現在人格權里沒有這一條,我認為應該有安寧療法或者是姑息療法。人的最終尊嚴應該受到保護”。
草案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有權維護自己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代表建議,該條款增加關于安樂死的規定,條文設計如下:“經醫學界定,無法救治且無法減輕病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實施安樂死,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欺詐、利誘、脅迫自然人實施安樂死。自然人同意實施安樂死的意思表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經相關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由取得安樂死資質的醫療機構予以實施,自然人同意實施安樂死的意思表示可以隨時被撤銷或者撤回”,“任何組織與個人應當依法嚴格執行安樂死,侵害他人人身權益及人格尊嚴的,受害人及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支付醫療費、喪葬費和精神損害賠償等合理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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