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我的一位朋友乙在某中學當老師。前幾天,甲在網上發表文章指責朋友乙編造虛假學術,朋友乙因此將甲起訴至法院。經過法院審理,甲被判決向朋友乙賠禮道歉。然而,法院判決生效后,甲拒絕履行。對此,朋友乙向法院申請執行,請問:法院可能采取哪些措施?
律師回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11條的規定:“侵權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不為對方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人民法院可采取公告、登報等方式,將判決的主要內容和有關情況公布于眾,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并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6項的規定處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6項的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可見,甲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法院可以將判決書的主要內容和有關情況公開,并可以采取罰款等處罰措施。同時,《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可見,甲拒不履行的義務屬于金錢義務以外的其它義務,法院應當要求甲支付遲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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