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偶兒媳盡責贍養可以享有繼承權嗎
問:我老公在前幾年就去世了,我一直住在婆婆家,精心照料孩子和婆婆的飲食起居,一直未再嫁,盡了必要的贍養扶助義務。婆婆在上個月去世了,留下一房產,現在我老公的弟弟以我是寄宿在他們家為由,認為我沒有繼承遺產的權利,請問我盡到了贍養義務,是否享有繼承權?
答:對于這類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轉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喪偶兒媳、喪偶女婿與公婆、岳父母之間本來僅是姻親,不屬于法定繼承人范疇,但前者對后者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轉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這是我國繼承法上的特色制度,是對喪偶兒媳、喪偶女婿盡了贍養義務的一種鼓勵。所以,根據上述規定,歐-女士你作為喪偶兒媳,為婆婆養老送終,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應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與繼承,其應享有相應份額的遺產繼承權。由此可見,你丈夫的弟弟以你是寄宿在他們家由認為你沒有遺產繼承權的說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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