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繼承遺產
一、關于遺產分配方式。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我國的遺產分配主要有三種方式,包括法定繼承、遺囑及遺贈扶養協議。如果三者之間發生分配沖突的時候,根據《繼承法》第五條的規定,遺贈扶養協議>遺囑>法定繼承。
二、關于繼承順序。
《繼承法》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這里順序的劃分,直觀的體現就是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第二順序的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第二順序繼承人才有資格繼承。此外,司法實踐中,還有兩類人的繼承權爭議較大,《繼承法》也有規定:第一類是喪偶兒媳、女婿的繼承權,如果其對公婆或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則也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類是養子女的繼承權,養子女雖然是養父母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但一般不是其生父母的繼承人。如果對生父母盡了較多扶養義務,可作為適當分得遺產人繼承部分遺產。
三、關于代位繼承和轉繼承。
代位繼承是指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為繼承其應繼承份額。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之前死亡,其應繼承的引產轉由她的合法繼承人繼承的制度。
四、關于分配原則。
在遺產的分配過程中,就同一順序繼承人的份額一般應均等,但是在下列情況下也可以不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時應當予以適當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與其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條件而不盡扶養義務的繼承人,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遺產的公證按照是否有遺囑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沒有遺囑,則按照法定繼承順序進行繼承,所有有繼承權的人都要到公證處明示是否需要繼承。如果是外地不方便來進行公證,可在當地公證處進行公證。實在找不到全部繼承人或有繼承人不肯來進行公證的,就只能通過法律訴訟的手段了。
2、如果有遺囑,根據效力高低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遺囑)。市民如果要立遺囑,最好立公證遺囑,這是因為其效力最高,也能做到有據可查。
如果是自書遺囑或代書遺囑,最好要召開家庭會議,全家形成統一認識,避免糾紛。因為一旦有法定繼承人提出異議,公證處對此類遺囑不再認可。
其實我國大多數居民對立遺囑存在偏見,把寫遺囑和寫遺書混為一談。遺囑的作用主要是當事人一旦發生不幸,留下的財產解決能夠按照個人的意愿進行處置,其實不過是一個囑咐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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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尹韋韋律師,現執業于全國優秀、安徽先進-----安徽深藍律師事務所,合肥律師協會會員,從事律師工作數年。工作以來,主要辦理合同糾紛(勞務合同、買賣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借款合同)、刑事辯護、婚姻家事類案件,擁有豐富的訴訟和庭審經驗。參與辦理的部分典型案件如下:1、黃某、鐘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為委托人爭取到210409元工程款);2、肖某離婚糾紛(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未承擔夫妻共同債務);3、李某勞務合同糾紛(為委托人爭取到勞務報酬27601元);4、王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委托人爭取到各項賠償合計101174元);5、六安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為委托人爭取到貨款18592元);6、潘某民間借貸糾紛(為委托人爭取到借款人民幣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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