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繼承法有哪些法律規(guī)定
一九六八年王某父親死時留下六間房屋,王某與兄妹共三人。由于當時工作需要,王某和姐姐到外地去,就對哥哥說,房子留到以后再分。于是這六間房由王某哥哥一人居住。一九八九年王某哥哥去世,由王某的兩個侄子住這六間房。現(xiàn)在王某已離休,想葉落歸根,回故鄉(xiāng)居住,向侄兒要兩間房,誰知侄兒說:祖父已死二十余年,這房子一直由我父親居住,早為我父親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已明確規(guī)定,從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余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就繼承關系來說,王某父親已故20余年,即繼承開始20余年,已超過了20年的訴訟時效。但是,繼承法第二十五條又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chǎn)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繼承人沒有表示,視為接受繼承。”該糾紛中,王某父親死后,兄妹三人已講明父親留下的六間房屋以后再分,由其哥哥暫住。這說明王某父親的遺產(chǎn)未作處理,且王某和其姐姐并未放棄繼承,應視為他們是接受繼承。所以這六間房在未分割前,應屬王某兄妹三人共有,該糾紛實際上是對共有房屋進行分割,屬共有財產(chǎn)的析產(chǎn)糾紛,而不是繼承糾紛,故不受繼承時效的限制。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九條的規(guī)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王某父親去世時王某兄妹幾人并沒有對房產(chǎn)進行分割,也沒有對何時分割達成協(xié)議。同時依據(jù)《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guī)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這里的家庭關系,應當是指例如夫與妻、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等沒有劃分個人財產(chǎn)的家庭成員關系。兄妹幾人都已成家,應該不屬于這里講的家庭關系。因此,如果幾人沒有約定,應當推定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在沒有約定何時分割共同物時,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對共有物的分割,不受時效的限制。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條的規(guī)定:共有人可以協(xié)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xié)議,共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可以分割并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因為王某的哥哥已經(jīng)死亡,其在共有物中的份額應由其繼承人享有。因此,王某可以隨時向其侄子要求分割共有物。王某最好能夠把姐姐也叫來和侄子們一起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到不動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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