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房管局要求,張女士到公證處咨詢。張女士稱其丈夫與其是原配夫妻,生育一子。張女士丈夫去世后,公婆不久后也相繼離世。張女士稱其丈夫的爺爺奶奶、姥爺姥姥都早已去世,丈夫還有個兄長。公證員介紹,有權繼承張女士丈夫遺產的人是張女士、張女士的兒子及張女士丈夫的兄長。張女士很費解:“我和我丈夫自己買的房子,關大伯哥啥事?他也沒管過我娘倆,憑啥房子還有他的份兒?”
公證員介紹,類似張女士這樣提出疑問的當事人不在少數,《繼承法》沒有明文規定轉繼承的概念,但司法審判實踐中確認了轉繼承制度。轉繼承的性質是繼承遺產權利的轉移,又稱為再繼承或二次繼承,是因本位繼承人死亡無權利行使繼承權而發生的,由本位繼承人的繼承人行使被繼承人的財產繼承權利。轉繼承有以下幾個特征:轉繼承權必須是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分割財產前死亡方才產生,轉繼承人的份額僅以已死亡的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份額為限。如果繼承人在財產分割時已明確表示放棄遺產后死亡的,就不存在轉繼承的問題了。
何為繼承開始?《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何為遺產分割?遺產分割是指財產所有人死亡后根據法定繼承、遺囑或者其他法律規定對其遺產的分配。其意思就是被繼承人死亡后,他的繼承人對他的遺產分配之前,這期間如果繼承人死亡的,該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權利不隨著死亡消失,而是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轉繼承人可以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也可以是被繼承人的其他法定繼承人。
就張女士的案例來看,張女士丈夫遺產的本位繼承人為張女士、張女士的兒子、張女士的公婆。因張女士的公婆在張女士丈夫死亡后,分配遺產前死亡了,已無法行使繼承權,他們應繼承張女士丈夫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們的合法繼承人。也就是說張女士的大伯哥作為轉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弟的遺產。
據了解,許多家庭至親的人去世了,或因悲傷,或因不重視,總到需賣房或拆遷時才想起處理死者遺產。這期間,也許就會出現繼承人還沒來得及分割遺產就死亡的情況,就會產生轉繼承。本來是幾個人的問題,最終變成一大家子的問題,會發生不少麻煩。遇上像張女士這種情況,還是要理性地按照法律規定來處理,財產是身外之物,親情才是人生最大的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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